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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袁海龙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袁海龙,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龙,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黄木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周风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负责人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海龙及原审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867号民事裁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涉案工程天鹅湖环球金融中心项目位于三门峡市陕县,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项目施工地点位于湖滨区与事实不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海龙及原审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公司在建设天鹅湖环球金融中心项目工程中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天鹅湖环球金融中心项目工程西临三门峡迎宾大道,北临商务二街,东临金谷大道,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工程所在区域原属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韩庄村区域范围,虽韩庄村已拆迁,成立商务中心区,但因商务中心区不是独立的行政区域,故天鹅湖环球金融中心项目工程仍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的辖区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天鹅湖环球金融中心项目工程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敏英审 判 员  郭相耀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