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5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建、王梅与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王梅,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申请执行人王梅,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田为英。申请执行人王建、王梅与被执行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39,511.96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451.7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莎福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963.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