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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字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高士柱与刘世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柱,刘世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字1428号原告高士柱,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军,枣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博,枣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柱与被告刘世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士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士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高士柱负担。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