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字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高士柱与刘世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士柱,刘世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字1428号原告高士柱,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军,枣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博,枣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世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柱与被告刘世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士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士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高士柱负担。审判员 余清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