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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郑军超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4行初67号起诉人郑军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孔宪毅、王青施,系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6月21日本院收到郑军超的起诉状,要求判令撤销大国土资监(普湾)罚字[2014]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起诉的,丧失的不是胜诉权,而是诉权。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普湾)罚字[2014]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在该局监察支队送达了郑军超,2015年1月15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郑军超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催告书”,郑军超均未予签收。郑军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普行非审字第21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普湾)罚字[2014]第0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邮寄给郑军超,郑军超拒绝签收。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郑军超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日,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郑军超就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提起诉讼则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郑军超于2016年6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国土资监(普湾)罚字[2014]第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军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