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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荣秀与张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秀,张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3673号原告王荣秀,女,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女,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董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秀诉被告张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秀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秀负担。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