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与林启日、林启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林启日,林启民,贺春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4805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住所地台州市碧海明珠花园**幢*******号商铺。代表人:徐正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能静,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恩良,该支行员工。被告:林启日。被告:林启民。被告:贺春达。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为与被告林启日、林启民、贺春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林启日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为76573.9元,2016年5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4655%计算);被告林启民、贺春达对上述请求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林启日、林启民、贺春达签订一份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林启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月利率为0.977%,借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林启民、被告贺春达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林启日发放了贷款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林启日未归还本金及各项利息,被告林启民、贺春达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截止2016年5月26日,被告林启日尚欠原告本金500000元,各项利息76573.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启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各项利息(截止2016年5月26日为76573.9元,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655%计算);被告林启民、贺春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6元,减半收取4783元,由被告林启日、林启民、贺春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566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