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曾焕玉与黄培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焕玉,黄培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曾焕玉,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培川,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焕玉与被执行人黄培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焕玉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焕玉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洛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