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行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范秀香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秀香,吉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终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秀香,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329号。法定代表人蒋超良,省长。上诉人范秀香因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2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范秀香以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进行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范秀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秀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翼博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