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7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7147谭小红与黄红锦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红,黄红锦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7147号原告谭小红,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周娅,安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锦,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代理人王媛媛,上海市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勋仕,上海市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红诉被告黄红锦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小红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谭小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