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潘崚樋、蓝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潘崚樋,蓝周,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被执行人潘崚樋,男,1963年04月23日生,壮族,地址平果县。被执行人蓝周,女,1979年08月24日生,瑶族,地址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平果飞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平果飞虎名车苑。法定代表人林大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崚樋、蓝周在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城龙17号有房产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崚樋、蓝周位于广西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17号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4)第54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二、被执行人潘崚樋、蓝周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潘崚樋、蓝周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潘崚樋、蓝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韦永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