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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4221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世禄诉被告大商集团沈阳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禄,大商集团沈阳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4221原告魏世禄,男,34岁,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滑翔6小区****号。身份证号:2101041982********。被告大商集团沈阳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99号。法定代表人由连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艳,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5号5-6-3,身份证号码2101111976********。原告魏世禄诉被告大商集团沈阳千盛百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世禄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