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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23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