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123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