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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甲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大专文化,烟台市九三学社会员,莱州和平医院院长,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现住莱州市。2014年4月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行贿罪,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26日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国鸿,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未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二次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后,依法恢复并继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国华、代理检察员李文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辩护人吴国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姜某甲(已移诉)利用莱州市财政局副局长于某甲(另案处理)的职务之便,意图非法占有环保专项补助资金,被告人孙某甲在明知姜某甲欲将医疗环保补助专项资金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仍提供莱州和平医院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帮助姜某甲以莱州和平医院的名义骗取10万元医疗环保补助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明知姜某甲与于某甲勾结欲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而为其提供帮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辩解姜某甲说通过财政争取了一笔环保补助专项资金,要求从和平医院走一下账,他同意了,但他对资金的性质并不清楚。直到收到财政局的文件,才知道是环保专项资金,其对姜某甲得到这笔钱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已经构成犯罪。辩护人吴国鸿的辩护意见是,孙某甲与其他同案犯没有共谋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是帮助犯。财政局和环保局的失职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孙某甲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其构成自首,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莱州市财政局副局长于某甲(另案处理)为还个人人情,与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姜某甲(已移诉)通谋,利用莱州和平医院账户骗取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归姜某甲所有。于某甲利用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为莱州和平医院拨付环保专项补助资金10万元。被告人孙某甲在明知姜某甲欲将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据为己有的情况下,提供莱州和平医院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并在资金到账后,编造名义帮助姜某甲获取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投案,涉案赃款已全额退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立案决定书一份,证实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8日对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犯贪污罪、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莱州市和平医院财务2014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和平医院在2013年3月付给姜某乙信息网络费壹拾万元整”,与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印证。(3)莱财建字【2012】71号关于拨付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证实莱州市财政局拨付莱州和平医院环保专项补助资金10万元,并要求专款专用,用于废水处理项目。(4)李某乙持有的姜某甲妻子郭某乙给其的内容为“神博网络科技交回和平医院信息网络费10万元”的收款收据一张,显示2014年4月10日神博网络科技已交回2013年2月信息网络费10万元。(5)莱州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证实,2012年12月17日下午,邹某在局长办公会上汇报了2012年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市政联合行文。在2012年环保专项补助资金中显示莱州市和平医院的补助金额为10万元。(6)收款收据、收款记账凭证、付款记账凭证一宗,证实莱州市环保局于2013年1月14日拨款10万元,莱州市财政局于2013年2月6日通过工商银行汇款至莱州和平医院10万元,和平医院2月25日收到此10万元。(7)现金付出凭证、收条各一份,证实姜某乙以网络信息宣传费的名义从和平医院支取10万元(有孙某甲签字)。与被告人孙某甲、姜某甲供述证实的姜某甲方支取10万元方式一致。(8)补充侦查说明一份,证实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涉嫌贪污罪、行贿罪对被告人孙某甲立案侦查,孙某甲于2014年4月3日投案。(9)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套取新农合基金883659.11元,骗取医疗环保补助专项资金10万元,其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100万元。2、证人证言(1)证人邹某证实,其系环保局财务科长。环保资金的使用中,在确定污染治理单位时,按照规定应先由污染治理单位向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环保局根据申请研究补助的单位及资金数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小项目不用书面申请,由环保局的各相关科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来决定。由环保局长和他以及财政局的局长、副局长、科长会签后,莱州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并发文给各污染治理单位。之后,环保局将污染治理单位的全称、开户行、账号、收据等统计并填写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审批表后报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最后由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拨付环保补助资金。2012年的10月份或者是11月份,莱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以下简称“经建科”)科长李某甲说和平医院要上套污水处理设备,要求他看看符不符合拨付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条件,如果符合就拨个十万、八万的。他给局长杨军汇报后,经研究同意拨付和平医院10万元环保补助资金。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发文并拨付了资金。他不清楚财政局经建科的李某甲为何让给和平医院拨付10万元环保补助资金。按照规定,财政局只管下拨环保补助资金,具体需拨付的污染治理单位以及数额由环保局来决定,但是李某甲科长说了,他们也不好意思问。他不清楚和平医院是否用这10万元环保补助资金购买了污水处理设备。(2)证人李某甲证实,其系莱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其证实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与邹某证实的基本一致。2012年10月左右,在环保局和财政局对于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初步计划沟通、审核过程中,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于某甲找到他,对他说已和局长商量过了,要求他协调一下环保局,在今年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中加上和平医院和慢性病医院。(3)证人郭某甲证实,其系莱州和平医院的会计。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院长孙某甲曾让她到财政局落实一笔拨付的10万元的医疗垃圾处理费的情况。2013年1、2月份,资金到账后,她将情况向孙某甲作了汇报。过了几天,孙某甲要求她将这笔10万元钱的医疗垃圾处理费以网络信息宣传费的名义支付给姜某甲。之前,孙某甲曾要过医院的账户,姜某甲曾向她核实过他手机里的医院账号。2014年4月,孙某甲出事后,姜某甲让人把这10万元钱退回了和平医院。(4)证人李某乙证实,他不认识孙某甲,和和平医院没有业务往来。姜某甲曾让其给和平医院制作过网站,一共做过三次。第一次他做了一个程序,姜某乙自己编辑内容,没谈过钱的事。第二次是姜某甲让他帮忙改改第一次的版面,因为没有留底,就重做了一个,也没有收费。期间,姜某甲一直向他打听做网站的收费情况。第三次是2014年4月3、4号,姜某甲给他打电话,挺着急的,说以前的网站过期了,让他重新给和平医院做个网站,做好了就挂到网上。他注册域名花了80元,购买空间花了2400元,姜某甲将网站的后台密码要了过去,之后网上的有关内容应该是姜某甲发布的。4月11日姜某甲给他打了一个2500元的欠条。2013年春节后,他曾和姜某甲去过和平医院。姜某甲拿着一张单子找和平医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装了一兜子钱。2014年4月10日,他和姜某甲、侯胜林一起去了和平医院,后来才知道侯胜林是给姜某甲去退钱的。2014年4月12日,姜某甲给他一张和平医院收到网络信息费的收据,他没要,姜某甲告诉他别人如果问起来就说当时是他去和平医院拿的这10万元钱,他得到7万元钱的网站制作费,给和平医院去退钱也说是他跟侯胜林一起去退的。事实上姜某甲没有给过他7万元的网站制作费。4月14日,姜某甲的老婆又拿着和平医院退钱的收据给他,并提醒他别忘了她儿子叫姜某乙。(5)证人郭某乙系姜某甲妻子,证实2013年初姜某甲让她以其儿子姜某乙的名义书写了一张网络信息费的收据去和平医院领了10万元钱,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用这些钱在北京买了一辆吉利小轿车,余下的钱零零散散地都花了。2014年4月初,她发现姜某甲在知道和平医院出事后就开始有心事的样子,晚上睡觉也老是出汗。在4月6、7号的时候,姜某甲从北京给她打电话说让她找亲戚凑10万块钱准备着。在4月10号那一天,姜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和平医院出事了,当初从和平医院拿回的10万块钱不是做网站的钱,是他从财政局要的钱,怕牵扯到他,让她拿着10万块钱退给和平医院。过了几天,姜某甲跟她说,如果有人问起来或查这10万块钱的事,就说当时分给李某乙7万块钱的网络费,给了姜某乙3万块钱,并让她将退钱的收据给李某乙送去。她找到李某乙,说明了姜某甲的意思,告诉李某乙记住了字是姜某乙签的。(6)证人姜某乙系姜某甲的儿子,证实2012年他父亲让他给和平医院做个网站,他没有和和平医院谈过报酬,也没有签协议,只是出于帮忙的目的。他从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个域名,交了一年的年费290元,做了一个网站挂到了网上,并且还给孙某甲演示过,让他们注意更新内容,可是他们没有更新,这个网站于2013年6月16日停止了。他没有给和平医院出具过10万元网络信息宣传费的收条。他父亲说李某乙给和平医院做过网站,和平医院给了10万元钱,分给他4万元,后来又说要退回去,他从未实际得到过这4万元钱。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4月3日投案后,首次供述称其是守法经营医院,没有违法犯罪;4月4日、9日供述了和平医院套取新农合资金的事实;4月10日在侦查人员出示莱财建指【2012】71号《关于拨付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后,才供述与姜某甲共同骗取环保资金的事实。具体如下:姜某甲是莱州市药监局的副局长,他们认识有三四年时间了,关系一直维持得不错。认识姜某甲,对他经营医院有好处,所以就经常(主动)跟他接触,姜某甲也经常到医院找他聊天。姜某甲平时喜欢捣鼓膏药、药水什么的。他认识姜某甲的家人,但不熟。他跟姜某甲父子没有业务往来。在2012年的时候,姜某甲给让医院做个网站,还给他发了个网站模板让他体验,因为姜某甲儿子是干电脑的,估计是想给他儿子拉点活。他儿子到医院演示过,后来因为医院准备的材料不足,觉的和平医院在莱州知道就行了,心里不太想做,就一直也没做,也没有因为做网站付给姜某甲父子钱。姜某甲曾经通过财政局申请了10万元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和平医院的账户走了下账,他签字后让会计支出现金给了姜某甲。2012年的一天,姜某甲找到他,说他通过财政局向上面申请了一笔钱,想通过他们医院的账户走一下账,因为平时关系不错,他也不好问细节,如申请资金的名义、资金使用性质,就同意了。于是姜某甲就以和平医院的名义从莱州市财政局申请了10万元的环保补助专项资金。后来他收到了财政局的关于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文件,从文件上看是财政局拨付给和平医院10万元的环保专项资金。钱到账后,他就打电话给姜某甲让他过来拿,他签字后,这笔款是以“付姜某乙网络信息宣传费”的名义付出的,实际上姜某乙没有给和平医院做过网络。他们医院是一个民营医院,政府是不投入资金的。环保项目都是姜某甲自己出面申请和处理关系的,他没参与实施,只是给予了配合。因为这是一笔专项资金,以他们医院的名义申请比较合理,姜某甲通过他们医院的账户走账应该是这么考虑的。他记不起来医院当时提供过什么手续。4、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于某甲供述,他是莱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和姜某甲是同学。2012年春,他得了双侧股骨头坏死,姜某甲用偏方给他治,还给他父亲贴过几次膏药,他一直想找个机会给姜某甲弄点钱还个人情。2012年6月,他与姜某甲商量以和平医院的名义给姜某甲争取点专项资金供其个人花费。2012年12月,通过他的协调,将莱州和平医院推荐为医药垃圾项目治理扶持单位,姜某甲通过手机短信将和平医院的账户发到他的手机上,他将账户提供给相关工作人员,并于2013年1月实际拨付给莱州和平医院10万元专项资金,他打电话告诉姜某甲,让他自己想办法往外弄。后姜某甲以收取网络建设费的名义将10万元取走,导致专项资金流失。(2)同案人姜某甲供述,2013年2月,他通过莱州市财政局副局长于某甲得到一笔10万块钱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他跟于某甲是同学,关系不错。他平时喜欢钻研治疗方面的东西,给于某甲治过腰腿病,给于某甲的父亲治过半身不遂。于某甲表示有机会要帮帮他。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于某甲到他办公室找到他,说现在财政局有一块用于医疗垃圾处理的环保补助专项资金,看他能不能找个大点的私立医院顶个名,把钱拨付到该医院后,再把钱拿出来给他个人用。他就联系了和平医院院长孙某甲,跟孙某甲说在财政局有个关系,财政有笔环保专项补助资金,他想让和平医院顶个名,借用和平医院名义和账户来进行,孙某甲当时就同意了,并说钱到账后就给他。他没有告诉孙某甲这个关系是谁。2012年底,他向孙某甲要了和平医院的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通过手机短信发给了于某甲。钱到账后,孙某甲让他随便开个收据下账。当时他就想之前给和平医院演示过网站,以收网络信息费的名义比较稳妥,医院的账目好处理,自己也不会因为这10万元的专项资金出问题,就让他儿子以收网络信息费的名义开了收据。因为李某乙在莱州是做网站业务的,为了掩人耳目,就和他老婆带着李某乙一起到和平医院提钱。这10万元和他儿子建网站毫无关系。2014年4月10日,得知孙某甲被抓,他赶紧让家人凑钱,并安排候胜林退款,之所以让候胜林去退钱,是因为医院的人不认识他。医院给打了个收据,他把收据通过他老婆给了李某乙,并嘱咐他老婆和李某乙,如果有人问或查,就说这10万元是李某乙做网站的,李某乙得了7万,姜某乙得了3万,他向李某乙要,李某乙不给,后来给李某乙介绍了新活,李某乙给了。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明知姜某甲骗取环保专项补助资金,仍为其提供帮助,并虚构名义帮助其取得该笔资金,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其虽自动投案,但在此期间并未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没有分得赃款,认定为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款已全部上缴,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欣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