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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平龙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俊超申请执行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中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安群,王俊超,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平龙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骆安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俊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包志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法定代表人苗啸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苗中秋,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王俊超申请执行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登记在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号)的使用权予以查封,并限制其处分权:现异议人骆安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依法撤销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豫0404执55号执行裁定书和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一宗土地(号)的使用权查封,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请求中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措施。我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受理该执行异议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利害关系人骆安群称,其是宝土国用(2013)第01046号的土地上建设工程及建筑物的实际施工人,利害关系人诉宝丰县煌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号作出(2016)豫04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已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豫04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利害关系人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宝土国用(2013)第0104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贵院基于王俊超的申请,对宝土国用(2013)第01046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是在申请人申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之后,并且也侵害了申请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害关系人要求依法撤销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豫0404执55号执行裁定书和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2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终止对宝土国用(2013)第01046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及拍卖程序,并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解封,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对骆安群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本案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4执55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且本院非因特定程序无权对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予以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骆安群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春阳审 判 员  王洪哲人民陪审员  孙露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