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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静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马静,女。被执行人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北环西路贾各庄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高允泽,经理。申请执行人马静与被执行人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马静依据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1303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其基本生活费五千四百六十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13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