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黄文靖与白皓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文靖,白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69号申请人黄文靖,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白皓,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黄文靖因与被申请人白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32.8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白皓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2.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黄文靖的车及5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文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白皓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2.8万元);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黄文靖的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树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悦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