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孙立国与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国,李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168号原告孙立国。被告李辉(曾用名李红伟)。原告孙立国与被告李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立国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孙立国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年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宪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