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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苏俊杰与苏俊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苏露明执行异议之诉2016民初24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杰,苏俊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苏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440号原告:苏俊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原告:苏俊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从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负责人:蔡杨,职务行长。第三人:苏露明,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5)穗从法执字第20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苏俊杰、苏俊光的异议。苏俊杰、苏俊光不服,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以及第三人苏露明之前,原告苏俊杰、苏俊光于2016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另查,至6月28日止,原告苏俊杰、苏俊光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苏俊杰、苏俊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俊杰、苏俊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少珍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郑艺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婕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