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行审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与韦朝林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韦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886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景志,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韦朝林。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5)04002号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国土执罚决(2015)0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但未提交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国土执罚决(2015)0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