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民初156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瑜,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利强、郭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经人介绍我与和被告认识定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9月12日典礼同居,××××年××月××日我生一男孩陈某某。我与被告婚前接触少,互不了解,婚后发现脾气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生气,双方不断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5年3月我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5月2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已满一年,我与被告仍未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陈某辩称,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我自与原告结婚已经7年,我们同甘共苦,勤俭持家,感情挺好,有时有不同意见,但也能和平解决。恳请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2009年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定亲,××××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9日(农历9月12日)典礼同居,××××年××月××日原告生一男孩陈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曾因琐事发生争议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也多次到原告家去叫原告。2015年3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5年5月2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曾因琐事发生争议原告回娘家居住,可见双方已经感情不和,2015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之后,原、被告双方仍未能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支持。关于陈某某的抚养问题,考虑到陈某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有利于陈某某的健康成长,以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承担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据本案情况酌情确定每年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平均工资的25%计算抚养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被告陈某抚养陈某某,原告赵某自2016年5月8日起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平均工资的25%支付抚养费至陈某某年满18周岁止。2017年以后限每年5月8日前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