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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金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11号。代表人张立波,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岐公路南1009-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霖,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南法定代表人王贤秋,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金霖。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金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金霖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4198348.66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以本金34510494.20元为基数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4198348.66元为基数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金霖案件受理费2270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3385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大港油田长虹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金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代理审判员冯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守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