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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施秀刺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施秀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108号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下简称环保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东毅,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良德,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施秀刺,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人环保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环罚字(2015)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环保局查明,施秀刺建设于安海镇赤店村的染线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罚款壹万元;2.责令限期改正。本院认为,申请人环保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晋环罚字(2015)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万元”的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莎丽审判员  王凤毛审判员  许进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坚持速录员  林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