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焕珍与王淑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珍,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王焕珍,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王淑清,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267号王焕珍申请执行王淑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5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王淑清账户285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卢 欢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