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业洪与古蔺县青龙嘴煤矿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业洪,古蔺县青龙嘴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余业洪,男,生于1981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县青龙嘴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官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仲案字(2014)第21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余业洪申请执行古蔺县青龙嘴煤矿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古蔺县青龙嘴煤矿有限公司应支付余业洪经济补偿10448元,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古蔺县青龙嘴煤矿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经查,古蔺县青龙嘴煤矿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暂未发现其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仲案字(2014)第2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