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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法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二奴诉被告张爱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奴,张爱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法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张二奴,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张爱国,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奴诉被告张爱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奴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二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二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张二奴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