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法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二奴诉被告张爱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奴,张爱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法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张二奴,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张爱国,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奴诉被告张爱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奴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二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二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张二奴负担。审判员 秦永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