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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邓凯、孙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邓凯,孙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350号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号×栋×号。法定代表人刘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宁斌,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邓凯(曾用名邓志坚)。被告孙睿。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凯、孙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时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