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驰诉被告李月成、谭昌海、江建中、杨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李月成,谭昌海,江建中,杨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919号原告马驰,男,生于1984年9月14日。委托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琴,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成,男,生于1965年1月4日。被告谭昌海,男,生于1973年2月1日。被告江建中,男,生于1963年7月15日。被告杨文平,男,生于1965年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诉被告李月成、谭昌海、江建中、杨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月成、谭昌海、江建中、杨文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驰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马驰负担。审判员 陈道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