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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驰诉被告李月成、谭昌海、江建中、杨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驰,李月成,谭昌海,江建中,杨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919号原告马驰,男,生于1984年9月14日。委托代理人廖超,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琴,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成,男,生于1965年1月4日。被告谭昌海,男,生于1973年2月1日。被告江建中,男,生于1963年7月15日。被告杨文平,男,生于1965年1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驰诉被告李月成、谭昌海、江建中、杨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月成、谭昌海、江建中、杨文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驰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马驰负担。审判员  陈道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