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林国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涛,林国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559号原告:徐海涛,农民。被告:林国忠。系烟台市牟平区泰石石材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涛诉被告林国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