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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林国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涛,林国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559号原告:徐海涛,农民。被告:林国忠。系烟台市牟平区泰石石材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涛诉被告林国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