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芳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芳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192号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世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平,男,汉族。联系电话。被告宋芳权,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芳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