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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婷与彭卫、王邦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彭卫,王邦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601号原告李婷,女,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彭卫,男,汉族,1954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王邦萍,女,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与被告彭卫、王邦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李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