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902号原告王海生。被告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生诉被告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之前,原告以被告屈军无下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无法正常审理,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燕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