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吕祥华与朱明全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明全,吕祥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祥华。上诉人朱明全因担保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担保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给付货币。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作为货币接受方,其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