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城民雁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康彩娟与李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彩,李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城民雁初字第91号原告康彩,女,汉族,1992年6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被告李春,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彩诉被告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彩撤回对被告李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康彩承担,剩余6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杜宝山审 判 员  张大勇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