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田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7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开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