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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北京金棉润德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棉润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棉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2幢B310号。被执行人,北京华都肉鸡公司,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沟流路101号。本院在执行北京金棉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都肉鸡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京0114执字2851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棉润德科技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