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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井秀与田锦刚、杨成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井秀,田锦刚,杨成美,陈志英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2400号原告田井秀,女,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余理亚,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传洪,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锦刚,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杨成美,女,1969年6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陈志英,女,1937年1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泉,兴义市黄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井秀诉田锦刚、杨成美、陈志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金龙独任审判,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郑屯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井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井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因原告田井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决定将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由原告田井秀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