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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俞尧富与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尧富,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071号原告:俞尧富。被告:熊杰。原告俞尧富与被告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尧富以被告熊杰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尧富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尧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尧富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