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俞尧富与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尧富,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071号原告:俞尧富。被告:熊杰。原告俞尧富与被告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尧富以被告熊杰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尧富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尧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尧富负担。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