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卢忠与姚勇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忠,姚勇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民初2438号原告卢忠,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卢福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勇辉,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海市,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卢忠与被告姚勇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美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福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勇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忠诉称,2014年8月29日,原告将位于龙海市红树林秋收阁停车场四楼的漳州市知行天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33.75%的股份以10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约定分两次付清,被告写下欠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第一期55000元还款时间已届满,被告未能按欠条约定时间付款,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勇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卢忠转让股份款5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现双方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期限(2016年3月1日前)也已届满,被告拒不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原告所欠股份转让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姚勇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姚勇辉于2013年7月24日成立漳州市知行天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原告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占该公司股份33.75%。2014年8月29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该公司股份33.75%转让给被告,双方立下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因收购卢忠漳州市知行天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33.75%股权,共计人民币拾万零伍仟元整,经友好协商,此笔款项分两次付清。于2015年9月1日前还伍万伍仟元,2016年3月1日前还伍万元整。”被告在欠款人栏上签名确认。双方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欠条约定时间付款,经原告催讨未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欠条》约定的第一期55000元还款时间已届满,被告未能按欠条约定时间付款,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4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勇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卢忠转让股份款5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现已经生效。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是:欠条、(2015)龙民初字第4566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681执92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经庭审质证,可予确认。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原、被告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告以105000元的金额转让给被告33.75%股份,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3月1日前还50000元,但因被告未能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股份转让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拖欠之次日起至还清欠款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可予支持。被告姚勇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勇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忠转让股份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姚勇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柯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