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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20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38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无职业。2016年5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田××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大道与中央大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为18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供述,酒精检测仪检测单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津M×××××车辆信息查询,田××驾驶员信息查询,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案件移交证明,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田××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