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7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颐园广厦综艺公司、孙耀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颐园广厦综艺公司,孙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74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南溪村。法人代表:陈岑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市颐园广厦综艺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北火巷付39号。法人代表:尚德合,经理。被执行人孙耀利,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原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颐园广厦综艺公司、孙耀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颐园广厦综艺公司、孙耀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西安市颐园广厦综艺公司、孙耀利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43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阳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