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诺言与张卫良、王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诺言,张卫良,王美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3981号原告苏诺言。被告张卫良。被告王美芹。原告苏诺言诉被告张卫良、王美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过铁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诺言、被告张卫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美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诺言诉称:原被告自2013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供应被告布料,共计766031元,被告支付货款546000元,扣除退货费用及提货费用后被告还结欠原告货款166761元未付。2015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原告欠条一份,明确结欠原告货款166761元,并于当日给付原告10000元,余款156761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5676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卫良辩称:欠款属实,当时我老婆王美芹对原告说一个月还5000元,原告没同意。现在我们只有能力一个月还5000元。被告王美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7月,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被告布料,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56761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业务往来清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6761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卫良、王美芹给付原告苏诺言货款人民币15676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18元,由被告张卫良、王美芹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