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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金树海与周权、徐亭亭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权,徐亭亭,周井军,张艳梅,金树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2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亭亭。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井军。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梅。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树立,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树海。委托代理人尹德信,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权、徐亭亭、周井军、张艳梅因与被上诉人金树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长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5日,金树海与案外人连云港智行建设咨询有限���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该协议注明工程名称为曲波音韵广场工程,总价格为375万元,其承包人为金树海及潘永平,2012年1月25日,连云港智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金树海、潘永平达成协议,连云港智行建设有限公司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35间房屋以抵扣工程款的形式转让给金树海,后金树海与潘永平因合伙产生纠纷,潘永平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已查明以下事实:金树海与潘永平系合伙关系,潘永平应得房屋5.66间。另查明,潘永平应得5.66间房屋,其向方成山、陈怀俊、刘树兵单独出售5间,其中0.66间房屋已转换为66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金树海与连云港智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金树海从连云港智行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取得了协议约定的房屋,其中包括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周权等4人虽辩称,涉案房屋是由金树海的合伙人潘永平出售给其的,但潘永平对上述房屋并无出售的权利,且在灌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长商初字第019号、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商终字第0442号案件中,潘永平在上述两个案件中也未称将房屋出售给周权等人中的任何一人,对该辩解不予采信。金树海对涉案房屋拥有使用权,故对金树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周权、徐亭亭、周井军、张艳梅立即搬出金树海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步行街新编号为80-81两上两下门面房。上诉人周权、徐亭亭、周井军、张艳梅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案外人潘永平与金树海系合伙关系,涉案房屋由潘永平于2014年2月出售给周权、徐亭亭,上诉人拥有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金树海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人周权、徐亭亭、周井军、张艳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金树海、潘永平合伙共同承建智行公司开发的灌南县堆沟港镇兴港小区工程,以及智行公司以其开发的37间门面房抵充应付金树海工程款的事实,业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故金树海对该37间门面房享有所有权。关于上诉人周权等4人主张涉案房屋系向金树海的合伙人潘永平购买、其有合法使用权的上诉理由,首先,潘永平与��树海就双方间合伙财产分配已处理完毕,且潘永平应分得的合伙财产并不包括涉案的房屋,潘永平对涉案房屋无权处分;其次,生效判决也未确认潘永平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周权等人所得价款冲抵其应得合伙款项;再次,即使周权等人系从潘永平处以合理对价购买涉案房屋,也只能表明其与潘永平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因周权等人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只能另行向潘永平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对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综上,上诉人周权、徐亭亭、周井军、张艳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周权、徐亭亭、周井军、张艳梅已预交),由上诉人周权、徐亭亭、周井军、张艳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应庆国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