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厂与郝甲、郝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XX厂,郝甲,郝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22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厂。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郝甲。被执行人郝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厂与被执行人郝甲、郝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甲、郝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甲、郝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贤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