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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某与毛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毛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4406号原告毛某,男,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之姨),女,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毛某某,男,195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某饭店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毛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小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正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