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与王丽华、陈士泳、陈仕京、陈鑫、陈天安、陈明峰、陈长明、连德轮、连细俤、连桂俤行政案由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丽华,陈仕泳,陈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丽华,女,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仕泳,男,汉族,1949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明峰,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王丽华、陈仕泳、陈明峰因诉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其因补偿申请复议不作为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行终字第2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王丽华、陈仕泳、陈明峰申请再审称:(一)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告知函》替代复议决定违法,王丽华等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作出复议决定违法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二)王丽华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福州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一、二审法院依据《告知函》认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复议职责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王丽华、陈仕泳、陈明峰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不作为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但福建省人民政府对王丽华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规定,作出书面《告知函》,告知其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福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等,不属于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情形。因此,王丽华、陈仕泳、陈明峰的起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丽华、陈仕泳、陈明峰主张的福州市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该理由不予支持。综上,王丽华、陈仕泳、陈明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丽华、陈仕泳、陈明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雪梅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