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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业保与余生彪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保,余生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业保。被执行人:余生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业保与被执行人余生彪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工商投资、房地产等财产线索,登记机动车辆一部,未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岳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葛立峰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