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范廷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01号原告范廷。委托代理人杜娟,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密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抗战。委托代理人陈衡芝,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廷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高密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葛 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