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4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席战红与张小将、沈旭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战红,张小将,沈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席战红,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将,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旭阳,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席战红申请执行张小将、沈旭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席战红的申请,依据本院(2013)卢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小将、沈旭阳查无此人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字第4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