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余剑峰与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剑峰,郑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833号原告:余剑峰。被告:郑昊。原告余剑峰诉被告郑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剑峰于2016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余剑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剑峰承担(已缴纳)。审 判 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正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