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黄秀岚与张义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岚,张义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1331号原告:黄秀岚,农民。被告:张义报,农民。原告黄秀岚与被告张义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士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秀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义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秀岚诉称:1999年1月20日经王强介绍,张义报向我赊购鸡苗,欠我1500元,经我多次催要张义报至今未偿还该欠款。张义报未到庭未作答辩。黄秀岚就自己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如下:1、黄秀岚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黄秀岚的原告主体资格。2、1999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条黑鸡254只(2.8元/只白鸡346只(2.2元/只)”证明张义报欠黄秀岚鸡苗款1472.4元的事实。张义报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黄秀岚的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对黄秀岚提供的以上证据,本院认为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张义报欠黄秀岚鸡苗款1472.4元的事实,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张义报未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以上对崔介友提供的证据的分析评判、法庭辩论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1999年1月20日经王强介绍,张义报向黄秀岚赊购鸡苗,欠1472.4元,并于1999年11月20日出具欠条一张,当庭黄秀岚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偿还欠款1472.4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买卖合同中出售人黄秀岚已履行交付鸡苗的义务,但张义报未履行付款义务,张义报应偿还欠款。故对黄秀岚要求张义报偿还其欠款147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义报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民事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或书面异议材料,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义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秀岚欠款147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义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士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